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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铁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5)长铁刑初字第34号被告人肖国亮盗窃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铁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肖国亮,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信阳市。2009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5月8日被抓获),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长铁检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国亮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国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肖国亮从广州南火车站乘上G9723次旅客列车,当列车到达虎门车站时,被告人肖国亮将旅客尹某某放在行李架上的黑色双肩包盗走,包内有三星牌NP-Q470CH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天王牌GS5640S/DD型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964元)及其他生活用品。破案后缴获了部分赃物并已发还失主。2、2015年5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肖国亮从虎门火车站乘上G2912次旅客列车,当列车到达广州南车站时,被告人肖国亮将旅客岳某某放在行李架上的蓝色双肩包盗走,包内有联想牌G475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230元)、女式钱包1个(价值人民币63元)及其他生活用品。破案后缴获了部分赃物并已发还失主。3、2015年5月8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肖国亮从广州南火车站乘上G6114次旅客列车,当列车快到郴州西车站时,被告人肖国亮将6号车厢旅客姚某某放在行李架上的黑色双肩包(价值人民币88元)盗走,包内有戴尔牌E724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5588元)。被告人盗窃得手后,在携赃逃离现场时被失主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综上所述,被告人肖国亮盗窃3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9433元。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肖国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国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失主姚某某、岳某某、尹某某陈述及姚某某的辨认笔录,失主姚某某、岳某某、尹某某乘车所持车票,证人宾某某证言,被告人肖国亮的供述,被告人肖国亮原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肖国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肖国亮对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国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国亮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肖国亮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国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国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 睿二〇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薇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