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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治玉诉城壕乡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玉,华池县城壕乡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张治玉,男,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华池县五蛟乡蒋塬行政村,农民。被告华池县城壕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志毅,该乡政府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玉诉被告华池县城壕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治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原告张治玉负担1585元,退付张治玉1585元。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牛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