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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万芳、黄良秀与刘军、张怀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万芳,黄良秀,刘军,张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479-1号申请执行人:吴万芳,女,汉族,住广汉市和兴镇。申请执行人:黄良秀,女,汉族,住广汉市和兴镇。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什邡市禾丰镇。被执行人:张怀东,男,汉族,住什邡市禾丰镇。吴万芳、黄良秀诉刘军、张怀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广汉民初字笫1322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万芳、黄良秀于2015年7月14日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现在狱中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4)广汉民初字笫1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纯松审 判 员  颜 宏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