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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友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友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85号原告: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围华,该行秦栏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家东,该行员工。被告:林友章,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友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田庆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