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08号陈稳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0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无业,住湖南省安化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S361线33KM+800M路段时,与凌某驾驶的粤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害人李某倒地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在处理此事故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交警随即抽取被告人陈某甲血液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2mg/100ml。被告人陈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甲和凌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凌某、陈某乙的证言,行驶证,保险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本院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当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不宜认定为自首,可认定为坦白,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秋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