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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庾锐基与东莞市中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庾锐基,东莞市中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建品牌策划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冬雨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贝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罗国新,东莞市金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兰妹,梁群,东莞市众泽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嘉信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庾锐基,男。委托代理人:叶锦均、陈贵青,均为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中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123号聚福豪苑二期写字楼5楼1号法定代表人:黄兰妹被执行人:东莞市中建品牌策划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莞城东兴路52号二楼之一法定代表人:梁群被执行人:东莞市冬雨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罗沙新兴北路21号铺位。法定代表人:刘结仪被执行人:东莞市贝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科苑6号楼310室。法定代表人:张莉悦被执行人:罗国新,男。被执行人:东莞市金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稻花村B20座102号铺之一。法定代表人:黄兰妹被执行人:东莞市中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东兴路52号振兴大厦六楼之三。法定代表人:黄兰妹被执行人:黄兰妹,女。被执行人:梁群,女。被执行人:东莞市众泽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大道123号聚福豪苑二期写字楼5楼1号。法定代表人:梁群被执行人:东莞市清溪嘉信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清凤公路。法定代表人:罗浩明被执行人:东莞市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123聚福豪苑广场五楼。法定代表人:罗国柱被执行人: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123号聚福豪苑广场五楼。法定代表人:罗浩明被执行人:罗国柱,男。申请执行人庾锐基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72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中建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建品牌策划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冬雨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贝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罗国新、东莞市金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兰妹、梁群、东莞市众泽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清溪嘉信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国柱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东莞市清溪镇,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720号仲裁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惠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