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郭建平与芮进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平,芮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平,男,生于1973年7月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芮进保(曾用名芮进宝),男,生于1959年9月3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郭建平与被执行人芮进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7108元,执行费157元,共计172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710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无存款,向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车辆管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或举证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沙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