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葛腾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腾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541号原告:葛腾飞,男,199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代理人:胡肖燕,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春龙,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伟,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腾飞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