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顾今怡与吴强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今怡,吴强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顾今怡。委托代理人:夏文中。委托代理人:洪华根。被告:吴强。本院审理的原告顾今怡诉被告吴强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原告顾今怡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今怡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今怡负担,退还原告顾今怡40元。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