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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东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霞与江苏大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高霞,居民。被告江苏大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生建村。法定代表人王正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霞与被告江苏大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霞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霞撤回起诉。案件��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东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杨 春书 记 员 朱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