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江法民三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曾令忠诉被告曾福连欠款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忠,曾福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江法民三初字第194号原告曾令忠,男,汉族,成年,住址:梅州市华侨城。被告曾福连,男,汉族,成年,原住址:梅州市梅江区江南,现下落不明。原告曾令忠诉被告曾福连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原告给被告位于百花洲佑威服装店装修,服装店装修完毕后,被告以手头不宽裕为由,没有支付装修工程款人民币9085元给原告。被告在1997年2月5日写下一张以该工程欠款为内容的欠条给原告收执。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收该项工程欠款,但被告拒绝还款,也不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至今被告仍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欠款90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欠条等,以证明其诉请。被告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告为被告位于百花洲的佑威服装店装修。1997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主要内容有:兹欠原告在百花洲佑威服装店装修工程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工程款908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欠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对其提交的证据和在庭审中的陈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店面装修,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9085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理由充足,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的抗辩权利,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福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欠款9085元,给原告曾令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育平审 判 员 张炜健人民陪审员 钟国争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