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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武汉长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347号原告武汉长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83号。法定代表人夏鸿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繁镜(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素珍。本院审理原告武汉长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长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长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长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武汉长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樊红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容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