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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立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吠修与英德市石灰铺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吠修,英德市石灰铺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立民初字第97号原告王吠修,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英德市石灰铺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张家轩,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金青,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玉婵,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吠修诉被告英德市石灰铺镇卫生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王吠修诉称:本人于1997年9月30日进行男扎手术,手术后结扎处和阴囊肿痛,睾丸疼痛并有下坠放射到腰部,至今已经有十七年,严重影响我的劳动和就业。1998年4月8日本市计生服务站医师诊断为输精管结节炎症(即计生手术并发症),长期治疗无明显效果,2012年4月20日广东省计生专科医院医师诊断为“男扎术后附睾淤积症双侧精索静脉曲张”。2012年10月8日本市计划生育鉴定小组鉴定为“三级丙等,部分器官缺失,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2012年10月26日广东省计生专科医院超生诊断报告为“右侧附睾头囊肿,右侧睾丸头多发钙化,双侧睾体增厚”。2013年6月17日本市人民医院出院小结中证明我睾丸头已经钙化,种种迹象证明我人身已经损害。我要求被告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恳请法院支持我的请求!本院查明,原告王吠修于1997年9月30日被石灰铺镇政府计生部门强行带走,到英德市石灰铺镇卫生院结扎,结扎后出现手术后出现计生手术并发症,手术后结扎处和阴囊肿痛,睾丸疼痛并有下坠放射到腰部,1998年4月8日本市计生服务站医师诊断为输精管结节炎症(即计生手术并发症),2012年4月20日广东省计生专科医院医师诊断为“男扎术后附睾淤积症双侧精索静脉曲张”。2012年10月8日本市计划生育鉴定小组鉴定为“三级丙等,部分器官缺失,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2012年10月26日广东省计生专科医院超生诊断报告为“右侧附睾头囊肿,右侧睾丸头多发钙化,双侧睾体增厚”。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起诉到本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王吠修起诉称其于1997年9月30日实行男扎手术,手术后出现计生手术并发症,要求被告赔偿有关经济损失,原告的请求属于对英德市石灰铺卫生院行政行为过错争议,由于结扎手术当时是由政府机关使用强制行政手段完成的,不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故原、被告双方不是不是民事上的医患关系,依法应由有关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吠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 愈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