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少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少民初字第123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济南鱼翅皇宫大酒店职工,住山东省禹城市。委托代理人赵化元,平阴敬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耿广萍,济南历下建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华,济南历下建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在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化元,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广萍、何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某于1999年相识,2002年1月22日结婚,2004年7月3日生育儿子王某。双方婚前没有建立起牢固感情,婚后吵闹时有发生。被告将原告工资卡中30万元消费殆尽拒不答复原因,双方信任出现危机。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儿子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更是深厚。近来只是交流不畅,只要双方用心沟通,存在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2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于2004年7月3日生育男孩王某。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上事实,由禹城市民政局的婚姻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相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致使感情疏远,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心平气和进行沟通,用心经营夫妻感情,珍惜家庭完整,婚姻关系是完全可以维系的。对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在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红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