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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福龙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福龙,男,1961年5月24日生于江西省吉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吉安县。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福龙犯抢劫、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抢劫罪2015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陈福龙骑助力车窜至吉州区长塘镇培模禾溪坑村,采取攀爬楼梯、窗户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罗某1家,盗得袜子5双,赃物价值人民币15元。准备离开被害人罗某1家时,被村民罗某2、肖某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陈福龙手持石块相威胁并趁机骑助力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陈福龙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14日上午其将助力车停在马路边上,然后走路进村,发现村子里没什么人,其在一间快倒了的舍屋里找到一个木头的楼梯,并搬出来搭在舍屋旁边约20米的房子正门旁,爬楼梯进入了二楼。其翻了二楼的箱子和抽屉,没有发现什么东西,于是在二楼的抽屉里拿了几双袜子,然后从二楼下来打开一楼大门出去。出去的时候,其看见一男一女在门口,其赶紧往停车的地方走,那两个人想抓住他,不让他走。于是其从路上捡了块片石拿在手上。那两个人看见其手上有石头就有些怕了,不敢追,但也从地上捡了石头扔他,但没扔到。其手拿石头到了助力车上,骑车跑了,之后将石头扔在了地上的事实。2、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4日上午,其在田里做事,罗某2到田里找他,告诉他家里进了小偷。其回到家之后,发现大门被打开了,家里被翻的乱七八糟,丢失了4块现洋、6、7个铜钱和几双袜子的事实。3、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9点半左右,其在家里看见一个年纪比较大的男子将助力车停在水泥路上,然后走进村里从罗元秀老房子里搬出一个楼梯搭在罗某1家,那个男子从二楼窗户爬进去,其就过去将楼梯搬到边上。然后其在塘边找到同村的一个叫三妹的妇女,并告知罗某1家有小偷。他们一起去到罗某1家门口时,那男子正好打开大门跑出来,其上前拦住那男子问他干什么的,那男子不吭声往助力车方向跑,他就跟在后面想抓住那男子,那男子从地上捡了一块片石,想要打他们,其也从地上捡了石头,但因为害怕没有继续去抓,那男子一手抓着片石一手拿钥匙开助力车的锁,骑电动车跑了的事实。证人肖某的证言与证人罗某2的证言相互印证。4、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福龙盗窃的物品及抗拒抓捕时所持的片石。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地点。上述5组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陈福龙于2015年4月14日上午到被害人罗某1家中盗窃,在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抗拒抓捕的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但未提出合理理由和相关证据,对该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盗窃罪1、2015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陈福龙窜至吉州区长塘镇培模上盘塘村14号,采取攀爬后门、窗户防盗网的手段,进入被害人李某家的二楼房间盗窃作案,未能盗得财物后逃离现场。2、2015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陈福龙窜至吉州区长塘镇金华任家村,欲进入被害人蒋某2家盗窃时,发现房子内有人,遂在盗走门上的梅花牌锁及钥匙后逃离现场,赃物价值人民币10元。3、2015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陈福龙窜至吉州区长塘镇金华任家村,采取��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蒋某1家,趁人不备进入二楼房间盗窃作案,未能盗得财物后逃离现场。综上,被告人陈福龙盗窃作案三次,赃物价值人民币10元。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陈福龙在逃离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蒋某2、蒋某1的陈述,证人邓某的证言,吉区价鉴字[2015]第048号关于涉案袜子、锁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发还清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江西省“超标车”临时登记证,归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口信息,(2000)吉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关于本案中涉案财物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福龙在入户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福龙在公诉机关和审判阶段翻供,辩称五双袜子是其自己购买的,盗窃逃跑过程中未使用暴力相威胁,不构成抢劫罪。本院认为其辩称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处刑罚,仍屡教不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对其盗窃行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小 波人民陪审员 刘 媛 英人民陪审员 赵 月 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阮艳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8月25日16时地点:刑庭办公室主审人:张小波人民陪审员:刘媛英、赵月如书记员:阮艳兰主审人:今天合议被告人陈福龙抢劫、盗窃一案。主审人:汇报案情(略)。主审人认为:被告人陈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福龙在入户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福龙在公诉机关和审判阶段翻供,辩称五双袜子是其自己购买的,盗窃逃跑过程中未使用暴力相威胁,不构成抢劫罪。本院认为其辩称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处刑罚,仍屡教不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对其盗窃行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刘媛英:同意主审人意见。赵月如:同意主审人意见。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量刑评议表案由:陈福龙盗窃罪案号:(2015)吉刑初143号简要案情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陈福龙多次入户盗窃,且被发现后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法定刑盗窃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抢劫罪:���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起点盗窃罪:有期徒刑6个月抢劫罪:有期徒刑3年基准刑盗窃罪:有期徒刑8个月(每增加1次加1个月)抢劫罪:有期徒刑3年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省高院实施细则规定减少(增加)基准刑本院减少(增加)基准刑自愿认罪(盗窃)减少10%以下减少8%前科增加10%以下增加8%累计盗窃罪0;抢劫罪增加8%宣告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备注填表人:张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