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康福森诉冯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福森,冯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康福森,男,汉族,现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被执行人冯相荣,男,汉族,住齐市龙沙区民航路社区。本院在执行康福森与被执行人冯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2014)龙商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在2015年7月29日送达后,被执行人冯相荣已履行了调解书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商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