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执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与杨建江、新疆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杨建江,新疆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保字第12号原告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五路。法定代表人:梁庆华。被告杨建江,男,汉族,44岁。第三人新疆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北京路3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江、第三人新疆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建江及妻子周凖的银行存款15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建江及妻子周凖的银行存款15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花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