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凤莲与马瑞玲、田银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保字第00124号申请人许凤莲。委托代理人张红梅。被申请人马瑞玲。被申请人田银海。被申请人邯郸市创大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北漳村东邯大路北。法定代表人田银海,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许凤莲与被申请人马瑞玲、田银海、邯郸市创大油脂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许凤莲以被申请人马瑞玲、田银海、邯郸市创大油脂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于2015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马瑞玲、田银海、邯郸市创大油脂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1511420元;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马瑞玲、田银海、邯郸市创大油脂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马瑞玲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宏达名都1-B-602号房产(价值1074000元);查封被申请人田银海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宏达名都1-B-302号(价值1074000元)和位于邯山区农林路51号院2-5-7号(价值510000元)房产各一套;查封被申请人田银海所有的冀D×××××号轿车一辆(价值5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创大油脂有限公司名下的成安县北漳村东邯大路北《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上面积约900平方米房产(价值7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凤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马瑞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成安县支行(卡号:04×××24)、中国建设银行成安支行(卡号:01×××73、43×××33、62×××66、62×××28)、中国银行成安支行(卡号:10×××64)、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卡号:36×××62)、中国邮政银行成安支行(卡号:60×××03、60×××61)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卡号:62×××71、026831200020000050193)、中国农业银行成安支行(卡号:62×××17)查封被申请人田银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城东支行(卡号:04×××90)、中国建设银行成安支行(卡号:62×××23、62×××61)、中国银行城丛东支行(卡号:10×××94、10×××22、10×××72、10×××85)、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卡号:36×××07)、中国民生银行浴新南支行(卡号:50×××41、50×××05)河北银行邯郸分行(卡号:62×××27、62×××73)、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卡号:62×××97)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创大油脂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成安县支行(卡号:17×××75)、中国建设银行成安支行(卡号:13×××38)、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卡号:36×××19)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马瑞玲、田银海、邯郸市创大油脂有限公司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金证;查封被申请人马瑞玲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宏达名都1-B-602号房产(价值1074000元);查封被申请人田银海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宏达名都1-B-302号(价值1074000元)和位于邯山区农林路51号院2-5-7号(价值510000元)房产各一套;查封被申请人田银海所有的冀D×××××号轿车一辆(价值5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创大油脂有限公司名下的成安县北漳村东邯大路北《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上面积约900平方米房产(价值7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万文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许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