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聂文兰与被告刘雅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文兰,刘雅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聂文兰。被告刘雅娴。原告聂文兰与被告刘雅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文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雅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文兰诉称:2014年3月1日被告刘雅娴向我借款人民币44800元,口头约定半年内偿还,被告刘雅娴给我打借条1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刘雅娴一直未偿还。我起诉要求被告刘雅娴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44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雅娴未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被告刘雅娴向原告聂文兰借款人民币44800元,被告刘雅娴为原告聂文兰出具了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借聂文兰人民币伍万元整,特打条为据。还5200元,还欠44800元。借款人:刘雅娴。2014年3月1日。”该借款被告刘雅娴一直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刘雅娴的借条1份、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雅娴拖欠原告聂文兰借款,应当予以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雅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聂文兰借款人民币4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刘雅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