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XX胜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胜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沾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沾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胜,男,出生于黑龙江省黑河市锦河农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3月4日被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沾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沾河林业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沾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沾林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经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沾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沾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1月21日和1月26日,被告人XX胜分别与王某臣和王某兰签订了委托书和出租参地协议,被告人XX胜明知林地经营承包合同书规定:不准改变原地类,不准破坏林木资源,为谋取经济利益,XX胜于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欲将林地开垦成参地,其毁林472.5亩。具体如下:1、2014年1月份,被告人XX胜谎称其有合法手续,在沾河林业局幸福林场施业区90林班经理7、8小班内,雇佣油锯手使用油锯毁林30亩。2、2014年1月至3月,被告人XX胜谎称其有合法手续,在沾河林业业局幸福林场施业区36林班经理10、13、14小班内,雇佣油锯手使用油锯毁林442.5亩。二、被告人XX胜在其取保期间,明知放树开垦林地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帮助徐某(已判刑),雇佣油锯手为金某哲(已判刑)沾河林业局天龙山经营所68林班经理12、29、30、31、32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738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胜帮助他人非法开垦林地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建议对被告人XX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XX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认为其是受李某云等人雇佣,在李某云安排下实施的行为,公安机关曾经处理过,并且其有检举李某云犯罪的行为。其为徐某雇佣油锯手,不知道徐某手续不合法。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和1月26日,被告人XX胜分别与王某臣和王某兰签订了委托书和出租参地协议,被告人XX胜明知林地经营承包合同书规定不准改变原地类,不准破坏林木资源,为谋取经济利益,XX胜2014年1月至3月,被告人XX胜谎称其有合法手续,在沾河林业局幸福林场施业区90林班经理7、8小班内,雇佣油锯手使用油锯毁林30亩。在沾河林业业局幸福林场施业区36林班经理10、13、14小班内,雇佣油锯手使用油锯毁林442.5亩2014年3月4日被告人XX胜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在其取保期间,XX胜帮助徐某雇佣油锯手为金某哲在沾河林业局天龙山经营所68林班经理12、29、30、31、32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738亩。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油锯三台证实放树所使用的工具。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XX胜1974年4月10日出生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涉案人员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4日公安机关将XX胜抓获。(3)林地经营承包合同证实合同规定不准改变原地类和用途,不准毁坏林木。(4)出租参地协议证实王某兰将幸福林场36林班196公顷中的62公顷、34-1林班181公顷的国有森林资源使用权合同转包给XX胜,XX胜必须按照原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物品的来源及特征。(6)鉴定意见书1)沾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证实XX胜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位置及数量。2)沾河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局、沾河林业局物价局鉴定意见书证实幸福经营所36林班10、13、14经理小班非法占用农用地29.5公顷,毁林蓄积2343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0130元。幸福林场90林班7、8经理小班,非法占用农用地2公顷,毁林蓄积154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381元。3)沾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和沾河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局鉴定意见书证实金某哲非法占用农用地点位于天龙山经营所68林班12、29、30、31、32经理小班,占地738亩,毁林蓄积2968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9888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钟某军、邴某生、张某堂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XX胜雇三人到幸福林场36林班用油锯放树开参地,每垧地给800块钱,XX胜找三人时拿个种植中草药的合同说手续都齐全。(2)证人苏某维证言证实2013年农历腊月26号孙吴的王二找其到沾河放树一天三百块钱手续都有,第二天XX胜到孙吴接其到距离幸福林场约十多里地处,XX胜要求把他指定的地方所有的树用油锯放倒,一起放树的有六、七个人。次日XX胜又把其带到另一个地方开始放树,到地方干了没多长时间其就被树砸坏,住院治疗。在放树期间就XX胜指挥,没看见别人去过。(3)证人金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XX胜提出自己有参地手续,并带金某到幸福林场90林班看地后达成口头协议,保证整出地、手续齐全以27000元每公顷租给金某、文某镐。金、文二人到沾河林业局资源局看到地的合同是李某云丈夫王士臣的名字,就没与XX胜签合同。XX胜领金、文二人找到李某云,由文某镐和王某臣签的租地合同,XX胜作为中间人在场。过了年以后XX胜给金某打电话说之前的那块地租不了,说又找了一块地这块地是他的,让其回来看地和他重新签合同,地点在幸福34、36林班,XX胜保证把地开出来地上物都清理出来,这次李某云作为中间人,文某镐和XX胜签的租地合同,签完合同以后给了XX胜45万元钱,李某云把之前给她的55万都转给了XX胜。XX胜带其去看地的时候树都已经放倒了。,(4)证人李某云证言证明其没有参与XX胜放树开地的事,其在幸福林场90林班有194公顷林下参种植合同,是王某臣转让给其后,其转让给XX胜了。XX胜说他要这块地,把地转给他以后,其他事情就不用其管了,收租金就行。参户要求王某臣跟文某镐签的转让合同其实就是替XX胜签的。其给XX胜联系的幸福34和36林班的地,王某兰和XX胜签的幸福34林班181公顷和幸福36林班62公顷的林下参转让合同。(5)证人王某臣证言证明其用自己的名字和沾河林业局签了一份林下参承包合同在幸福林场90林班,并将这块地授权给了李某云,李某云又转给了XX胜,其又与XX胜签一份委托书。之后,XX胜带文某镐找到李某云,李某云找的王某臣说参户要和地主本人签合同。为了促成转租的事,让XX胜有钱给李某云,王某臣和文某镐签了转租合同,具体合同的内容都是XX胜和文某镐之前谈好的,XX胜开地的事其不知道。(6)证人王某兰证言证明王某兰、李某云、黄某三人合伙出钱在沾河林业局办的林下参种植合同,地块在幸福林场34林班面积是181公顷,合同上落的是王某兰的名。因为合同不允许破坏植被,三人就商量把这块地转租出去,XX胜找的李某云要买这块地,王某兰就和给XX胜签的出租参地协议。签协议时三人把幸福36林班内的62垧地也给XX胜了。(6)证人金某哲证言证实2014年5月其和林业局签订了一份林下人参种植合同,在天龙山经营所68林班承包96公顷的林地,不允许破坏林地,改变林地用途。6月17日,金某哲找到黑河的徐某,让他找油锯手放树开垦林地,徐某找的XX胜,他俩负责找油锯手。金某哲、张某友、徐某在沾河XX胜家谈干活的事情的时候,徐某说放树开垦林地的活有风险,再给其两个人的工资,每天每人200元,负责放哨、遛道。金某哲还答应给他们买四部对讲机用。XX胜以前在沾河也干过放树开垦参地的事,他俩一定知道放树开地违法的事,是徐某和XX胜提出使用对讲机的,目的是为了在道口看着检查的人。徐某是通过XX胜找的油锯手。(8)证人张某友证言证实金某哲将放树工作包给徐某,徐某、XX胜又将这活包给另两个人,这两个人雇的油锯手。在金某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使用对讲机是在XX胜家提出的,在场的有金某哲、徐某、XX胜。(9)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其受金某哲雇佣组织放树工人在沾河天龙山经营所施业区68林班放了49.2公顷的树木,在XX胜沾河的住房中,XX胜提出来使用对讲机的,为了防止来检查的人员,那里手机没有信号。如果有人去就用对讲机通知放树的工人躲起来。XX某胜参与金某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了,XX胜在沾河放树开垦过参地,能找到干活的人,其和XX胜合作把给金仁哲放树打地场子的活包下来,赚钱后对半分,XX胜又找到张某江、高某华二人,张、高二人雇佣的油锯手,其和XX胜等人都知道这事是违法的,其分别与金某哲和高某华、张某江签订一份用工合同,这两份合同都是XX胜写的。(10)证人高某华证言其与徐某签了一份用工合同,当时是XX胜拿出的合同,签完合同XX胜就拿走了,XX胜对其和张某江说过出事老板兜着,意思说是如果放树开地是违法的,由老板兜着。是XX胜让其放树,XX胜买的油锯,干完活从工钱里扣。(11)证人张某江证言证实到XX胜找其雇佣油锯手沾河林业局为金某哲放树开地,油锯手用的油锯有四台是XX胜提供的,XX胜说过出事老板兜着,出事包括这块地如违法所需负的责任,也包括工人干活时了出现的受伤事故。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在沾河林业局幸福林场36林班和90林班内放树开地的事实。2014年1月份的时候,XX某胜在孙吴县找了6个工人到幸福林场90林班放树,与工人说放树、清林,都有手续。因在道边油锯声太大,怕有人听见,第二天其将工人领到幸福36林班去放树,在36林班放了3天树,工人不干了。2014年2月14日其在沾河又找了三个站大岗的说开地有手续,将三人送到36林班内放树,让他们把圈好的号内所有的树都放倒。后来就被公安机关抓住了。金某哲在沾河林业局天木公路东侧放树种参将放树的活包给徐某,是其帮着徐某找的油锯手,其找张某江联系的油锯手。在放树期间其让徐某与张某江和高某华签一份用工合同,并提供了5台油锯。金某哲是因为放树开垦参地的事是违法的购买的对讲机,使用对讲机与山里放树的工人联系,如果有检查的人来好通知放树工人躲起来。放树开垦参地是违法行为,其知道沾河不许开垦参地。五、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第一现场位于幸福林场施业区内36林班经理10、13、14小班内,此地块呈不规则形状,面积为442.5亩,现场可见用油锯放倒的树木,此处原为有立木林地。坐标值为0387413、5407091。第二现场位于幸福林场施业区内90林班经理7、8小班内,面积为30亩,现场可见用油锯放倒的树木,此处原为有立木林地。坐标值为0386427、5391006。证实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位置及数量。(2)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金某哲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位于沾河林业局天龙山经营所施业区68林班经理12、29、30、31、32小班,面积为738亩。(3)辨认笔录(两份)证实XX胜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XX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沾河林业局幸福经营所施业区的林地472.5亩,数量较大,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被告人XX胜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他人非法开垦林地提供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胜帮助他人非法开垦林地系从犯。被告人XX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举报他人涉嫌犯罪,虽未查证属实,但有立功意愿,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二、作案工具油锯三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化平人民陪审员 焦玉新人民陪审员 于瑞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晶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