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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孟兆艳与刘兴亚等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兆艳,刘兴亚,周罡,王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兆艳,女,196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隋杰,女,二道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亚,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通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罡,男,49岁,汉族。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姜俊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祥,男,51岁,汉族,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姜俊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兆艳不服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兆艳及其委托代理人隋杰,被上诉人周罡、王成祥委托代理人姜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红霞代理审判员 :黄吉国代理审判员 :张学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菁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