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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杜义朋与兰天午托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杜义朋。被告兰天午托班。负责人卫耀辉。本院在受理原告杜义朋与被告兰天午托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杜义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义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义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义朋负担。审判员潘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