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杜义朋与兰天午托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杜义朋。被告兰天午托班。负责人卫耀辉。本院在受理原告杜义朋与被告兰天午托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杜义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义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义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义朋负担。审判员潘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