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璟霞与李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璟霞,李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359号原告张璟霞,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李海,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通州区九棵树西路**号*号楼*层。负责人李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芳,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原告张璟霞与被告李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璟霞、被告李海、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尹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璟霞诉称,2014年10月14日13时,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延庆县妫水南街35号院2号楼下时,与被告李海驾驶小轿车相撞,导致我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经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李海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我经延庆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肢体软组织损伤、外伤后多数牙齿疼痛、个别牙松动。经查实,被告李海驾驶的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故我要求二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055.32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3360元、电动车修理费300元,共计5315.32元。我保留牙齿修好后另行起诉的权利。被告李海辩称,我投保了交强险,事故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另外,我为原告垫付600元,我要求法院一并处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赔偿原告有证据证明的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过高;不同意支付营养费;同意赔偿电动车修理费27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13时50分,在延庆县妫水南街35号院2号楼下,被告李海驾驶小轿车与原告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经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李海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当日,原告经延庆县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肢体软组织损伤、外伤后多数牙齿疼痛、个别牙松动。原告支付医疗费1055.78元,电动车修理费300元。被告李海给付原告600元。2015年7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电动车修理费,共计5315.32元;保留牙齿修好后另行起诉的权利。经查,被告李海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庭审中,本院经核实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确定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055.32元(原告主张)、营养费20天×20元/天=400元、误工费30天×100元/天=300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300元,共计4755元(取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误工证明、修理费发票、维修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海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李海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不持异议。被告李海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李海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电动车修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结合现有证据、采纳双方合理意见,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标准予以确认。经核算,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医疗费1055.32元+营养费400元+误工费300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300元=4755元(取整)。被告李海给付原告的600元,应视为替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告李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张璟霞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电动自行车修理费,共计四千七百五十五元,(其中六百元直接支付给被告李海),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海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