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龚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聂某某,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龚某某,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罗应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