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南宁市东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于俊然、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东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俊然,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跃林,范熙,曾琪惠,范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780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东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凤岭南路1号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区。法定代表人刘克俭。被执行人于俊然。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山基公司),住所地:百色市。法定代表人:曾跃林。被执行人曾跃林。被执行人范熙。被执行人曾琪惠。被执行人范小萍。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东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俊然、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跃林、范熙、曾琪惠、范小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青民二初字第177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于俊然、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跃林、范熙、曾琪惠、范小萍名下价值人民币12688000元的财产。现因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根据案件执行情况,需继续冻结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于俊然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62×××98账号内存款3622.95元;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冬笋支行21×××92账号内存款443.26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营业部61×××61账号内存款56.81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支行20×××64账号内存款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20×××70账号内存款0元;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曾跃林名下在华夏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62×××16账号内存款0.82元,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62×××51账号内存款0元;四、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范熙名下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东盟支行62×××37账号内存款477.95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62×××58账号内存款2010.03元;五、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曾琪惠名下在广西北部湾银行百色分行62×××29账号内存款472.62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62×××18账号内存款298.08元;六、续冻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蓉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