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晓春与宋留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春,宋留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325号原告林晓春,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宋留兵,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诉讼代表人王秀英。原告林晓春与被告宋留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晓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