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沈应武、沈会良与董武争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沈某,董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053号原告沈某某,男,1943年7月15日日出生,汉族。原告沈某,男,1991年4月12日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沈某与被告董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沈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