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民终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思伟与王家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思伟,王家兰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民终字第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思伟,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20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大专文化,律师,现住普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兰,女,汉族,生于1932年12月6日,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原退休工人,现住普洱市。法定代理人李晓燕(被上诉人王家兰之孙女),女,彝族,生于1988年3月15日,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代理人鲁忠芳,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张思伟因与被上诉人王家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思茅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秦 健代理审判员 丁海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专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