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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孙某,男,194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薛某某,女,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代理审判员  刘忠亮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康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