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晓彬与十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彬,十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52-1号原告杨晓彬,无业。委托代理人杨发文。被告十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57号。法定代表人肖基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杨晓彬诉被告十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十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工商注册地的住所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十堰市北京北路57号,属于十堰市张湾辖区,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其住所地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彬与被告十堰市阳光房地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该合同约定补偿的不动产地点位于五堰大都会,属十堰市茅箭辖区,因此本案应属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十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彧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