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8月5日,原告安某某以已与被告李某某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