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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加森与卢曾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加森,卢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470号申请人郑加森,男,1982年9月20日出��,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卢曾明,男,汉族,1985年5月17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郑加森与被执行人卢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3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470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