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恢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淄博文昌湖区商家镇锦诚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恢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淄博文昌湖区商家镇锦诚制衣厂,住所地,淄博文昌湖区商家镇红星村。法定代表人:于善强,厂长。申请执行人刘静与被执行人淄博文昌湖区商家镇锦诚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2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文昌湖区商家镇锦诚制衣厂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静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4)第21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按协议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亚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