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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永文与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文,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孟行初字第00043号原告赵永文,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明亮,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史长江,系河南省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永文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永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文撤回起诉。诉讼费4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慧娟审判员  张菊玲审判员  汤 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申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