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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罪犯王俊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270号罪犯王俊杰,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3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4日以被告人王俊杰犯盗窃罪判刑一年,2009年4月4日释放。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9日作出(2010)洋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2010年9月26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王俊杰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王俊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4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俊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王俊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俊杰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王俊杰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9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