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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陆秀琼申请执行陆荣心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秀琼,陆荣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陆秀琼。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王大妹。被执行人陆荣心,务农。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关于申请人陆秀琼与被执行人陆荣心共有纠纷一案,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陆荣心给付原告陆秀琼赔偿款291833.83元,给付原告王佳赔偿款291833.83元,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荣心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陆秀琼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金执字第00112号案件和解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卢金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