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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江山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江山机电有限公司,宜宾瑞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四川江山机电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交通路机电市场B11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修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宜宾瑞兴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桃子坪村。法定代表人帅兴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江山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江山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