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宜昌市安鑫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宜昌市安鑫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56-B67号。法定代表人潘念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43号。代表人王守斌,该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国勇,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安鑫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一五研究所宜昌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安鑫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安鑫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宜昌市安鑫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尹暹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