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新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新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95号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程XX,理事长。被告张新文,男,1966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新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协商已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新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曰书记员 黄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