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咸阳越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杨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立字第00001号原告咸阳越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781424-4,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红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高社,男。被告杨源,男。咸阳越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杨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收到咸阳越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咸阳越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缴纳在原告公司防火区域吸烟罚款3000元。原告起诉理由:2015年4月17日被告到原告公司购买棉花时在禁烟区吸烟,(公司)工作人员报总经理处理,被告拒绝缴纳罚款3000元,随后发生打架事件,经辖区派出所处理,被告至今拒交罚款,为了贯彻法律及有关规定,杜绝火灾隐患,维护公司利益,特向贵院起诉。附:咸阳越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本院认为,咸阳越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杨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对杨源吸烟罚款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咸阳越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海旭审判员 王 煜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上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