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才旦本与才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才旦本,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坎布拉镇。被执行人才旦,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2014)尖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才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才旦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才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才旦的收入人民币12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晁 生 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更尕三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