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秀昆与翟志军、祝立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昆,翟志军,祝立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092号原告李秀昆。委托代理人孟华。被告翟志军。被告祝立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昆与被告翟志军、祝立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昆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翟志军、祝立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昆撤回对被告翟志军、祝立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84元,减半收取115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92元,由原告李秀昆承担。审 判 长 祝士业人民陪审员 赵 旭人民陪审员 张传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卫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