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尧秋与沈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尧秋,沈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186号原告江尧秋。被告沈太平。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尧秋与被告沈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尧秋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太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尧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尧秋撤回对被告沈太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尧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