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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尧秋与沈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尧秋,沈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186号原告江尧秋。被告沈太平。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尧秋与被告沈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尧秋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太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尧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尧秋撤回对被告沈太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尧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