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5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蒋启容与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板辽村回龙农业合作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启容,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板辽村回龙农业合作社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235号原告蒋启容,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板辽村回龙农业合作社,住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板辽村。负责人蒋云伟,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启容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板辽村回龙农业合作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启容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启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启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蒋启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向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