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恢字第6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垌信用社与和维集、韦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恢字第637-1号申请执行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垌信用社,住址:信宜市金垌镇金垌街。负责人雷桂宏,男,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和维集,女,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韦翠香,女,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甘梅,女,汉族,住信宜市。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垌信用社与和维集、韦翠香、甘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北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和维集、韦翠香应付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4年5月20日止利息为21330.69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垌信用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83元;甘梅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和维集、韦翠香、甘梅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韦翠香、甘梅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韦翠香、甘梅未履行清偿义务,应依法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执行费应一并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韦翠香在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垌信用社账号80XXX03的余额3190元;账号80×××66的余额2580元。划拨甘梅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金浪分理处账号80XXX82的余额5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孔庆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