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朝阳市龙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常生、孙秀兰征收社会抚养费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市龙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常生,孙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黄河路五段61号。法定代表人:白树海,局长。委托代理人:戴振秋,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双塔区北市胡同*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朱常生,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西沟村*组。被执行人:孙秀兰,女,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饮西沟村*组。朝阳市龙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常生、孙秀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朝阳市龙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朝龙人口计生征字(2013)1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朱常生、孙秀兰应交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朱常生、孙秀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3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富作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