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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兰与被申请人赵惠蒋延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秦兰,女,1970年1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惠,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蒋延东,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秦兰因与被申请人赵惠、被申请人蒋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单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秦兰称:1、其与蒋延东虽系夫妻,但该笔借款是蒋延东以为朋友还贷款为由从赵惠处借得并且赵惠对此知情;2、其与蒋延东既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未分享该笔借款所带来的利益,债权人亦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生活;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指出,应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且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综合认定,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该债权非但得不到保护,还应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一审法院未调取刑事案卷即做出判决;4、在举证责任上应对债权人和举债一方设定严格举证责任,并主动审查债权人与举债债务人的关系、债务形成时夫妻关系现状、借款用途等,如果经审查能够确认是夫妻共同合意形成并且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生活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反之,则由个人偿还。综上,要求改判(2014)单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中由夫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免除再审申请人秦兰的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如下情形的存在: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明确知道该约定。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秦兰并未举证证明上述除外情形的存在,因此,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秦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彩娥审判员  郭爱娟审判员  田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