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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1798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志,于光伟,刘延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798号申请执行人柳志,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张桓路绿衫园小区20-3-601。被执行人于光伟,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淄川区鲁泰文化路般阳生活区3组23号楼1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刘延庚,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淄川区寨里镇夏禹河村5组2号。本院在执行柳志诉于光伟、刘延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6275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