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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红梅,幼儿教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朱俊玲,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梅及其辩护人朱俊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2日6时30分许,在安丘市景芝镇丰田村于某家屋后,被告人赵红梅与被害人于某因树苗种植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赵红梅将于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于某右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红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红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辩护人朱俊玲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红梅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6时30分许,在安丘市景芝镇丰田村于某家屋后,被告人赵红梅与于某因树苗种植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红梅将于某右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于某右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红梅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其年龄等身份情况;(2)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红梅系被传唤到案。2、证人证言(1)证人孟某证实:案发当天我和妻子赵红梅一起到我家果园干活,我见路上种了3棵梧桐树苗,最西边的树苗离我家机井很近,我们就很生气,后我听见于某在骂人,赵红梅跟我说她将最西边的树苗拔了,后我见赵红梅与于某争吵,我想将刚才拔出来的树苗折断,于某拽着我的衣服,我和赵红梅就把于某推倒了,赵红梅就骑在于某身上两人相互撕打,吴某就将赵红梅拉开,我就和吴某撕扯起来,后吴某又将赵红梅拉开,于某抓着赵红梅的衣服不放,我就将于某向后摔倒,接着吴某就报警,我们就没再打了。(2)证人吴某证实:案发当天我发现我家屋后的1棵梧桐树被人拔出来,妻子于某就骂了几句,后赵红梅与于某争吵,赵红梅骑压着于某两人撕把,我将赵红梅拉开时赵红梅还踹了于某身上,孟某就和我撕把起来,后我又将赵红梅拉开,于某抓着赵红梅衣服不放,孟某就把于某拉倒了,我就报了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证实:案发当天我在我家果园里干活,丈夫吴某说我家树苗被人拔了,我很生气就喊是谁拔的,赵红梅过来说是她拔的,接着我和赵红梅就争吵并相互厮打起来,我和赵红梅一起倒在地上,赵红梅骑在我身上用膝盖顶我右肋部,我俩相互撕扯对方头发,吴某过来拉赵红梅,赵红梅用脚踹我右侧肋部,孟某就将吴某拉开,我跪在地上与赵红梅撕扯,孟某从后面将我拉倒,我的后腰好像被孟某踹了一脚,接着我们就不打了,吴某就报了警。4、鉴定意见安丘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于某右胸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于某腰部损伤未达到轻微伤标准。5、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实赵红梅与于某相互撕打的过程。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红梅供述证实其殴打于某的过程及事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应予采信。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赵红梅与被害人于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于某对被告人赵红梅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辩护人关于自首及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红梅能够认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红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玉叶人民陪审员  林树芳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奕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