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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勤与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勤,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冯勤,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方陆,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冯勤与被告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欲自行协商解决,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勤负担。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尚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